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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辛集市圣鸿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17818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辛集市圣鸿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辛集市圣鸿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7818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辛集市圣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前营乡前营村村南(村委会西行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少攀。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圣鸿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现向本院表示被告公司已注销,且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诉讼费,亦同意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意见,本案应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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