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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周永珍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滁民三初字第00022号
案件名称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周永珍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周永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三初字第00022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兵,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郇郇,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周永珍,女,汉族,原天长市爱心大药房业主,经营场所安徽省天长市杨村镇天铜路。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永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天长市爱心大药房现经营业主系王薇,其于2009年就已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而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在天长市爱心大药房购买“珍亮”滴眼液并进行公证的时间是2012年4月13日,此时天长市爱心大药房的经营业主为王薇,而非周永珍。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起诉周永珍侵犯其“珍视亮”注册商标权属主体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达代理审判员  付广永人民陪审员  贺建邺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琰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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