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有限公司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甬知初字第260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有限公司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有限公司,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260号原告: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晓斌。

委托代理人:侯文黔。

委托代理人:黄兰根。

被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良才。

委托代理人:徐良江。

委托代理人:郑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42元,减半收取7321元,证据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21元,由原告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