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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丁XX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辰刑初字第0118号
案件名称刘XX、丁XX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XX,丁XX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辰刑初字第011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

辩护人李裕新,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勇军,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XX。

辩护人郭文礼、张默蕾,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刑诉(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丁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京梅代理审判员  史修金人民陪审员  果泽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蓓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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