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09875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1号(英家坟1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海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文瑛,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合众生创深利茶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77号楼底商2号。
法定代表人张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众生创深利茶楼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