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114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莎,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花影,女,1988年年7月30日生,汉族,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猛猛百货店业主,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蔡庙镇刘新宇村委会刘新宇195号,经营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竹亭路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花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傅 荣人民陪审员 朱亚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