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中法民四初字第17号原告:芜湖某某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永雄,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某某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某某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和被告王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某某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某某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芜湖某某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杰审 判 员 王 凤 云代理审判员 侯 英 枭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荣桂(代)附:相关法律条你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