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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生玉与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吉民申字第151号
案件名称王生玉与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生玉;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申字第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生玉,男,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吉林市昌邑区王老虎玩具批发商行业主。

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孙浩岩,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志宇,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生玉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三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生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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