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21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宇,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贤南,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卫,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