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22号原告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泾浦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209965-7。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固好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逸品路92号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08817756-3。
原告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固好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2012年3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名称为《垂直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在2012年10月17日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122008××××.3。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为经营目的制造其专利产品,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3几乎相同,落入“垂直连续电镀传动系统”专利保护范围。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通知生产、销售或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22008××××.3“垂直连续电镀传动系统”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所专用的模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10000元。
经审理查明: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逸品路92号2号房的机构名称为昆山市昆山固好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而非起诉书中列明的被告昆山固好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后经法院释明,原告拒绝变更被告名称。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错误,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