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酒乡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顺之,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方慧,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家信。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家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