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490-2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旭华。
被告浙江和勤通信工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开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与被告浙江和勤通信工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30元,合计293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