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14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海,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浩盾,男,汉族,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钧,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奕卉,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浩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为613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