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96号原告赵广军,男,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聂志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良富,男,1979年2月1日出生,南京市江宁区富红门业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碧装饰城内。
被告XXX,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南京市江宁区理智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金碧装饰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军与被告阮良富、X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广军于2014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赵广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广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