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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雄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港超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621号
案件名称何志雄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港超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志雄,佛山市顺德区港超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621号原告:何志雄,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港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黄庆平。

委托代理人:肖学宇,男,汉族,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何志雄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港超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124492.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后原告何志雄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志雄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雄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何志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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