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81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委托代理人马远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飞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七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卫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七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佳璐代理审判员 李妍卿代理审判员 朱希翔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抒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