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知民辖初字第0001号原告杨明,男,1957年8月7日生,系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业主。
被告黄利,女,1981年2月12日生,系靖江市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店业主。
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原告杨明诉被告黄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黄利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玲云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10月7日,“罗马假日LUOMAJIARI”商标获准注册,注册号为1954988,有效期限为2002年10月7日至2022年10月6日。
2008年,原告开设的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受让取得商标权。
2009年6月26日,被告登记为从事婚纱摄影的个体工商户,无名称和字号。
2011年12月20日变更登记为“靖江市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店”,经营范围仍是婚纱摄影等服务。
被告在开设的婚纱摄影店的店招及装潢等使用或突出使用“罗马假日”,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对注册号为1954988“罗马假日LUOMAJIARI”商标的侵权行为,变更字号,并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被告黄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本案案由��于知识产权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是基层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查明,原告系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业主。
2009年3月14,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受让注册号为1954988“罗马假日LUOMAJIARI”商标。
该商标曾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知名商标证书”的荣誉称号。
被告开设的靖江市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店的经营范围与原告开设的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相似,其店招及装潢等使用“罗马假日”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案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批准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当事人住所地在本市、泰兴市、姜堰区、高港区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为不满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集中指定本院管辖。
本案属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且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00万元,符合上述集中管辖的情形,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