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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诉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01号
案件名称陈东诉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东,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宫庄园果汁果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01号原告陈东。

委托代理人徐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若菡,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国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鸿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天宫庄园果汁果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祖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凌志,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诉被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宫庄园果汁果酒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12元,由原告陈东减半负担人民币7,006元。

审 判 长  胡震远代理审判员  桂 佳人民陪审员  王大路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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