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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付海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21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付海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付海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2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建芳,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付海霞。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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