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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沃通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1民初12587号
案件名称北京超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沃通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超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沃通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2587号原告:北京超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东路400号院1号楼1层1-56。

法定代表人:张超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冲,北京市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烁今,北京市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沃通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聚富苑产业园区聚和六街1号-751,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村四区51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陈绍刚,总经理。

原告北京超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沃通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北京超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DRUNKBUSTERS”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经依法申请,于2019年9月7日经商标局公告,注册使用范围第9类,现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了与上述商标相同的标识,并公开对外销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2.赔偿原告处理侵权实际花费的交通费、公证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518元;

3.赔偿原告处理侵权实际花费的律师费20000元;

4.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50000元;

5.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沃通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原告作为商标权人主张的侵权之诉,选择被告北京沃通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作为法院管辖依据。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北京沃通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为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聚富苑产业园区聚和六街1号-751。

但其并未在该地址办公,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村四区51号楼3号。

本院认为,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本案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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