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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中法立管初字第2号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衡中法立管初字第2号
案件名称(2014)衡中法立管初字第2号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福乐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中法立管初字第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宁市福乐佳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喜华。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宁市福乐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告常宁市福乐佳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被告住所地在湖南省常宁市,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在湖南省常宁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常宁市福乐佳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常宁市福乐佳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清明审 判 员  周永洲代理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林华校对责任人:周永洲打印责任人:王林华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的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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