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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公司与蔡龙平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漳民初字第91号
案件名称联想公司与蔡龙平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蔡龙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91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组织机构代码:70000045-8。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龙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龙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龙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龙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 京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人民陪审员  张梓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碧蓉附: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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