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983号原告林振岳,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成屹华,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徐梨花,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代理人吴迪,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岳诉被告徐梨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振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林振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