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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终结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17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广州终结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终结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终结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骆世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宇,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曦,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终结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终结者电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超频三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83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的住所地和涉嫌侵权行为地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终结者电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终结者电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是:因涉案有关产品的制造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特申请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超频三科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2013年12月3日,超频三科技公司以其是“扣片式散热器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创造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710076841.0),其权利受法律保护,终结者电子公司未经其许可,销售“终极者”牌“雪蝠”系列散热器,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终结者电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及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本院认为,从上述查明的事实看,超频三科技公司是以终结者电子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被告终结者电子公司的住所地和被控侵犯发明专利权产品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和涉嫌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且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终结者电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终结者电子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孟浪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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