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66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
委托代理人李欣。
被告王如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如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