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97号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少彬、苏顺之,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众福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少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众福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