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安普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三江工业区***栋*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该公司厂长。
委托代理人:何斌,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宏兵,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润标,男,汉族,1966年1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景山,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隆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三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龚浏中。
上诉人东莞市安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润标以及原审被告东莞市隆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迪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三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7日,林润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旋转开关的夹线灯头”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09年3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20049291.3。
林润标在原审庭审中明确将权利要求1-3作为本案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旋转开关的夹线灯头,包括:螺口座、灯座外壳、内芯座、电源触片,其特征在于内芯座内设置有两个电源夹线弹片,其中一个电源夹线弹片的一端与螺口座连接,另一个通过开关弹片和旋转开关轮与灯泡的电源触片连接,两个电源夹线弹片与电源线接触端的下方设置有电源线插线孔;
权利要求2的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开关的夹线灯头,其特征在于两个电源线插线孔的一侧分别设置有电源线挂钩;
权利要求3的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开关的夹线灯头,其特征在于旋转开关的开关弹片与旋转开关轮的一侧连接,旋转开关轮的另一侧与平衡弹片连接,旋转开关轮的上侧与电源触片连接。
2013年1月22日,林润标委托代理人罗景山到中山市石岐公证处,申请对购买涉嫌侵犯林润标“旋转开关的夹线灯头”、“一种带有拉链开关的螺口灯头”、“夹线灯头”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中山市石岐公证处曾少平、杨阳于2013年1月24日下午与林润标的委托代理人罗景山、司徒桥南来到东莞市横沥镇三江工业区隆迪电子科技厂区,监督司徒桥南以中山市横栏镇尊煌电器灯饰厂采购员谷建网的身份购买了“E26无段电木光身灯头,插线式3分牙”,“E26推柄电木光身灯头,插线式3分牙”,“E26电木光身两段,灯芯插式3分牙”,“E26电木光身三段,灯芯插式3分牙”,“E26拉链电木光身灯头,拉链L12CM、附喇叭花,镀青铜,锁线式3分牙”、“E14欧规卡式平面灯头+M10牙上盖白色”各100套,当场取得了安普公司出具的送货单二联,收据一张,名片一张。
名片上除了有安普公司的名称还有隆迪公司的名称。
中山市石岐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购买行为出具了(2013)粤中石岐第1398号公证书。
2013年2月17日,林润标以安普公司、隆迪公司侵害其涉案专利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安普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二、安普公司赔偿林润标经济损失30万元和支付维权费用13610元,隆迪公司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安普公司应于《东莞日报》上刊登“承诺停止生产及销售侵权产品”的声明,以消除公众的误认及对林润标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审中,安普公司当庭承认林润标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其生产、销售的产品。
其中“E26电木光身两段,灯芯插式3分牙”(以下简称“两段灯头”),“E26电木光身三段,灯芯插式3分牙”(以下简称“三段灯头”)为本案所涉侵权产品。
经一审当庭拆卸比对,其中“三段灯头”技术特征如下:一灯头,由灯座外壳、螺口座、内芯座、电源触片等组成,内芯座内设置有金属的夹线弹片两片、弯曲的金属弹片两片、开关轮一个,开关轮是塑料件,其四分之三个圆周包裹了金属片,电源触片一端延伸出螺口座,另一端伸入内芯座与开关轮接触,其中一个夹线弹片的一端与螺口座连接,另一个夹线弹片一端与其中一个弯曲的金属弹片扣接,另一个弯曲的金属弹片与一个银色的金属构件扣接,该银色的金属扣件一端延伸出螺口座外,两个弯曲的金属弹片均与开关轮接触,两个夹线弹片与电源线接触的一端均有凹陷的电源线插孔,内芯座外端靠近电源插线孔位置各有一个电源线挂钩。
“两段灯头”技术特征如下:一灯头,由灯座外壳、螺口座、内芯座、电源触片等组成,内芯座内设置有金属夹线弹片两片、弯曲的金属弹片两片、开关轮一个,开关轮是塑料件,每相隔四分之一个圆周的外围包裹了金属片,其中一个夹线弹片的一端与螺口座连接,电源触片一端延伸出螺口座,另一端伸入内芯座与另一个夹线弹片以及其中一个弯曲的金属弹片扣接,另一个弯曲的金属弹片与一个银色的金属构件扣接,该银色的金属扣件一端没有延伸出螺口座外,两个弯曲的金属弹片均与开关轮接触,两个夹线弹片与电源线接触的一端均有凹陷的电源线插孔,内芯座外端靠近电源插线孔位置各有一个电源线挂钩。
林润标发表比对意见时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三段灯头”具有两个电源夹线弹片,且电源夹线弹片分别与螺口座以及电源触片连接,同时,侵权产品具有两个电源线挂钩以及一个旋转开关轮,且旋转开关轮分别与开关弹片、电源触片及平衡弹片连接;
被诉侵权产品“两段灯头”具有两个电源夹线弹片,且电源夹线弹片分别与螺口座以及电源触片连接,同时,侵权产品具有两个电源线挂钩以及一个旋转开关轮,且旋转开关轮分别与开关触片(将开关弹片及电源触片两部分组合成一部分,且一般技术人员无须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即可获得)及平衡弹片连接。
故被诉侵权产品“三段灯头”、“两段灯头”的技术特征均全面覆盖了林润标专利的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特征是等同的,均落入林润标专利保护范围。
安普公司发表比对意见时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参照ZL9823479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设计,属于现有技术,且被诉侵权产品与林润标专利的结构不完全相同,不构成侵权。
ZL9823479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旋钮式开关灯头,包括本体,本体上设有两个插接式定位的接线孔,且该本体上设有一旋钮式开关,灯座是固定在该本体上,且设有一螺纹灯槽,其特征在于该本体上设有一线架。
隆迪公司提交了一份与安普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拟证明两公司的办公地点位于同一个地址的原因是隆迪公司将厂房租赁给安普公司。
林润标主张的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11200元,公证费700元,产品购买费750元,差旅费960元,其中公证费、产品购买费、差旅费提交了相关单据证明,律师费没有提交单据。
林润标在一审开庭时确认律师费是每个案件单独产生的,其它的费用是同时起诉的四个案件共同产生的(其中有两个已撤诉)。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林润标主张以权利要求1、2、3(以下简称权1、2、3)作为本案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予以准许。
将其中的被诉侵权产品“三段灯头”与权1、2、3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如下:一灯头,由灯座外壳、螺口座、内芯座、电源触片等组成(分别相当于权1的灯座外壳、螺口座、内芯座、电源触片),内芯座内设置有金属的夹线弹片两片(相当于权1的电源夹线弹片)、弯曲的金属弹片两片(分别相当于权1的开关弹片和权3的平衡弹片)、开关轮一个(相当于权1的开关轮),电源触片一端延伸出螺口座,另一端伸入内芯座与开关轮接触,其中一个夹线弹片的一端与螺口座连接,另一个夹线弹片一端与其中一个弯曲的金属弹片扣接,另一个弯曲的金属弹片与一个银色的金属构件扣接,该银色的金属扣件一端延伸出螺口座外,两个弯曲的金属弹片均与开关轮接触(以上相当于权1的一个电源夹线弹片的一端与螺口座连接、另一个通过开关弹片和旋转开关轮与灯泡的电源触片连接以及权3的开关弹片与旋转开关轮的一侧连接、旋转开关轮的另一侧与平衡弹片连接,旋转开关轮的上侧与电源触片连接),两个夹线弹片与电源线接触的一端均有凹陷的电源线插孔(相当于权1的电源插线孔),内芯座外端靠近电源插线孔位置各有一个电源线挂钩(相当于权2的电源线挂钩)。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三段灯头”具备权1、2、3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本专利权1、2、3的保护范围。
至于被诉侵权产品“两段灯头”,原审法院比对后认为“两段灯头”其他特征与“三段灯头”相同,涉及本专利的不同点在于其电源触片没有直接与开关轮接触,而是直接与开关弹片、电源夹线弹片扣接。
林润标认为“两段灯头”该技术特征与本专利权1的技术特征“一个电源夹线弹片的一端与螺口座连接、另一个通过开关弹片和旋转开关轮与灯泡的电源触片连接”构成等同,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权1的电源触片与开关轮直接接触,开关轮的转动会影响到电源触片的接触范围从而产生不同的功率,而被诉侵权产品“两段灯头”的电源触片没有直接与开关轮接触,开关轮的转动对电源触片的接触范围没有影响从而对功率大小也没有影响,因此,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手段,产生不同的功能和技术效果,两者不构成等同。
因此,“二段灯头”没有落入本专利权1的保护范围,因此也没有落入本专利权2、3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安普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问题能否成立的问题。
安普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旋钮式开关灯头,包括本体,本体上设有两个插接式定位的接线孔,且该本体上设有一旋钮式开关,灯座是固定在该本体上,且设有一螺纹灯槽,其特征在于该本体上设有一线架”,该技术方案并没有涉及到被诉侵权产品的电源触片、开关弹片、开关轮等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因此安普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三、关于侵权责任如何确定的问题。
安普公司生产、销售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的“三段灯头”,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而关于隆迪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从工商登记来看,安普公司和隆迪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虽然公证购买时取得的名片同时印刷了两个公司的名称,但名片如何印刷也是一个单方行为,不能因此推定两者混同经营。
两个公司使用同一栋厂房也是实际生产经营中经常发生的情况,因此也不能单凭隆迪公司和安普公司的经营地址相同就推定两者主体混同。
林润标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隆迪公司有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林润标主张隆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林润标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损失或侵权人因此得到的利润以及专利许可费的数额,原审法院结合本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产品属于电子产品、侵权行为的形式包括生产和销售以及林润标的维权费用等情节酌定赔偿数额。
其中林润标主张维权费用是13610元,但只提供了2410元的相关票据,且是两个同时起诉的案件同时发生的,原审法院在本案中认定维权费用是1205元,原审法院综合以上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关于安普公司是否应当登报道歉的问题。
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纠纷,通常情况下一般公众对技术性的专利认识是有限的,难以单凭专利技术而误认产品是林润标的,而现有证据不能显示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公众的误认或对林润标的商誉造成了明显的影响,因此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已足以消除影响,对林润标要求登报道歉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一、东莞市安普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林润标ZL200820049291.3号专利的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二、东莞市安普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林润标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包含维权费用)。
三、驳回林润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4元,由东莞市安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安普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林润标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时,已是公开的技术,不应当授予专利权。
该公司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应当被认定侵权。
被上诉人林润标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第223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旋转开关的夹线灯头”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专利权合法有效是法院提供专利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由于林润标享有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故视为自始不存在。
因此,林润标提起诉讼缺乏权利基础,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当驳回其起诉。
根据本院二审期间出现的新证据,原审判决应当予以撤销,但是原审法院根据一审审理期间专利权的状况做出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东莞市安普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可以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三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林润标的起诉。
本案林润标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4元退回给林润标;
东莞市安普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退回给东莞市安普电器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