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7081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1号(英家坟1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海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文瑛,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璐,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16号一、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曾繁瑞,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毅,男,1980年9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被告陈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被告陈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