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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红安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红安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平安大药房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27号
案件名称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红安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红安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平安大药房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红安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平安大药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兵,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签署和解协议,代为收取赔偿款及诉讼费,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红安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金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华,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调查取证,参加庭审,代为答辩,参加调解,代签调解协议,代领文书等。

被告红安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平安大药房。

负责人刘斌。

委托代理人杨秋花,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安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红安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平安大药房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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