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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光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保刑执字第1097号
案件名称聂光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聂光伟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097号罪犯聂光伟,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应城市人。

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五日作出(2011)高刑初字第1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光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4年4月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聂光伟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1月17日,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

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聂光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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