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0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习政,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鲍习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该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