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49号原告刘向东,男,汉族,1979年1月1日生。
原告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镇上横朗白云山新村永宏丰工业园B幢5楼。
法定代表人杨洋,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永成、赵云进,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超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大信大厦20C。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超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超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