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33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谢林(实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金中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天安路69—71号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许群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金中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4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金中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陈 璟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晓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