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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丁水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06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丁水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丁水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农,南京广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代为撤回起诉、参与调解,代为主张、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收取赔偿金,代为提起上诉等。

被告丁水银,麻城市南环路信源五金机电经营部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陈世文,麻城市龟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水银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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