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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知民辖终字第9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辖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虞军红,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妍,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宗炜,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文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络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云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知民辖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依照查明事实,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作为网络销售平台提供者,并非侵害商标权的直接实施主体,原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为被告的侵权诉讼应依照以上规定确认案件管辖法院。

本院作为原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也即侵权结果发生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并依据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驳回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淘宝网络公司上诉称,1、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的相关座谈会议纪要中,就明确“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的住所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不能将原告住所地解释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从而以此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2、最高院关于商标侵权的相关司法解释排除了侵权结果发生地为确定管辖的联接点,所以侵权结果发生地不能成为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联接点;

3、本案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应将案件移送至该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苏宁云商公司辩称,1、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座谈会议纪要并非简单、绝对排除将原告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如果存在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明确的结果发生地,可以将该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管辖连接点。

苏宁云商公司通过南京市公证处在其电脑终端登录侵权网站,与侵权网站进行交易,在此过程中,侵权网店通过南京市公证处的电脑终端展示了涉案商标,即在南京市公证处的电脑终端上使用了涉案商标的功能,其侵权结果是明确的。

鉴于该侵权结果发生在南京市范围内,其在苏宁云商公司住所地的影响最为严重,因此以南京市鼓楼区为管辖联接点符合法律规定;

2、淘宝网络公司并不是直接侵犯苏宁云商公司商标权的侵权人,而是在明知他人侵犯苏宁云商公司商标权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因此与侵权网店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根据被上诉人苏宁云商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调查上诉人淘宝网络公司服务器在该公司托管情况。

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说明,称上诉人淘宝网络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签订有服务器托管协议,该公司服务器托管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北泰山新村机房内。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法律明确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权利遭受侵害的原告而言,对侵权行为可以选择向实施侵权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起诉。

就本案而言,被告淘宝网是国内知名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原告指控其经营管理的淘宝网上的网络用户未经其许可在淘宝网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

对于在互联网上侵犯商标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应当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互联网的特性。

根据网络数字传输特点,一个完整的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步骤是,行为人通过操作计算机终端设备与网络服务器之间进行联接,实施上传、下载、转发等行为。

终端设备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必要工具,其“侵权命令”必须通过终端设备发出。

在命令到达目的网络服务器后,最终实现实施侵权的目的。

由此可以看出,侵权行为的实施要经过终端设备和网络服务器两个环节才能完成。

从而使得终端设备所在地和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与侵权行为的实施存在实质性关联。

因此,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就是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在本案中,被告淘宝网络公司的网络服务器在本市江北泰山新村,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托管,其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就是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

由于本市江北泰山新村不在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地域管辖范围之内,该地区的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知辖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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