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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11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11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

委托代理人:谷伟。

被告:王文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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