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41号原告:杨世红,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代理人:邱斌斌、张泰峰,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党长立,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系中山市古镇泊欧灯饰配件门市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红诉被告党长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201030219796.2)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杨世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