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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与罗桔花、罗华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179号
案件名称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与罗桔花、罗华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罗桔花,罗华林,百燕王(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179号原告:耐克国际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JohnF.CoburnIII。

委托代理人:黄润生。

委托代理人:周艳。

被告:罗桔花。

被告:罗华林。

被告:百燕王(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育烜。

委托代理人:傅海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桔花、罗华林、百燕王(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以其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耐克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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