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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艳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37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艳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李艳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广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梅,女,汉族,1965年4月5日出生,吉林市昌邑区佳园果品超市业主,住吉林市船营区。

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艳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其自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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