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资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经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3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4)第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曹某某购置了打码机,并从一吴姓老板(具体姓名不详)处购进大量假冒的“胖哥”槟榔包装袋、“宾之郎味中味”槟榔包装袋、“皇爷张新发”包装袋等,然后在自己家中用打码机打码后将假冒的包装袋销售给杨佑彩、何浩波等人。
2013年10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销售假冒的“皇爷张新发”槟榔包装袋给汤光辉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曹某某家中三楼扣押油码机1台、激光标刻机1台、假冒的“皇爷张新发”包装袋6900个、假冒的“宾之郎味中味”槟榔包装袋1930个、假冒的“胖哥放肆吃”槟榔包装袋3896个、假冒的“胖哥糊涂味”包装袋1900个,上述假冒的槟榔包装袋附着有“宾之郎”、“胖哥”等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0余万个。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已经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汤某某、何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及物证照片,相关商标注册证等资料,相关鉴定证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无法查找“吴老板”等人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曹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曹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某某居所地基层组织均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从轻处罚,所在基层组织承诺对其进行帮教管理,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结合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限被告人曹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按照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锟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周旭中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凤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