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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天有线电厂诉慈溪舒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15号
案件名称上海航天有线电厂诉慈溪舒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航天有线电厂,慈溪舒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辰旺实业有限公司,陈幼棠,陆华军,上海旺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15号原告上海航天有线电厂。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泓,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慈溪舒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家东,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俊青,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辰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家东,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俊青,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幼棠。

委托代理人许家东,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俊青,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华军。

被告上海旺窜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家东,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俊青,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航天有线电厂诉被告慈溪舒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辰旺实业有限公司、陈幼棠、陆华军、上海旺窜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销对陆华军全部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航天有线电厂撤回对被告陆华军的起诉。

审 判 长  陆凤玉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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