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知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江苏中诚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茂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东进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明,男,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恒崖,男,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鹤洲路口41号3号厅2楼。
法定代表人方远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奎荣,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诚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茂业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诚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江苏中诚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诚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由原告江苏中诚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