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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秋红、应金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浦刑初字第318号
案件名称陈秋红、应金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秋红,应金洪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浦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秋红。

2013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小平。

被告人应金洪。

2013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缉捕,同年12月2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4)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秋红、应金洪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5月9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晓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秋红及其辩护人胡小平、被告人应金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秋红、应金洪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秋红、应金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秋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秋红的辩护人胡小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陈秋红系向公安部门主动投案,应认定自首。

被告人陈秋红主观恶性不深,所涉案标识未流通市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陈秋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应金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陈秋红在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应金洪订购假冒的“AC米兰”、“皇家马德里”、“阿森纳”、“曼联”、“切尔西”、“巴塞罗那”、“利物浦”等商标标识,被告人应金洪在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生产了上述假冒商标标识并交付给被告人陈秋红。

后被告人陈秋红让何某将应金洪交付的假冒商标绣到布片上,2013年11月15日被浦江县工商局查获。

浦江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从何某处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6.108万件。

经浦江县工商局认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中12.36万件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相同,3.748万件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秋红、应金洪的供述,证人何某、陈某、宣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浦江县工商局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笔录、财物清单及照片,询问笔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相关图标,浦江县工商局商标是否构成侵权认定表,搜查笔录及照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被告人陈秋红、应金洪的身份证明及抓获经过等。

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陈秋红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秋红、应金洪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陈秋红、应金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鉴于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陈秋红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秋红有系自首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陈秋红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秋红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应金洪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没收扣押在案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由扣押机关直接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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