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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王曰荣、温州市大荣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成民初字第331号
案件名称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王曰荣、温州市大荣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王曰荣;温州市大荣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长岗北路。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曰荣(成都市金牛区强士五金锁具经营部业主),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箸横镇王家村中兴区。

被告温州市大荣锁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新桥高雅路**。

法定代表人金颖策,经理。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洁公司)与被告王曰荣、温州市大荣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荣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雅洁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李伟波、王曰荣到庭参加了诉讼。

大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洁公司诉称,案外人曹湛斌于2006年7月28日,就名称为“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的外观设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申请专利,并于2007年5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630066906.X(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2009年10月22日,曹湛斌将涉案专利许可给雅洁公司独占使用,并向国知局进行备案。

雅洁公司后来发现,大荣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弹子插芯门锁”产品(以下简称被控产品),而王曰荣也擅自销售上述由大荣公司制造的产品,二者构成对雅洁公司专利独占使用权的侵害。

据此,雅洁公司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大荣公司、王曰荣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并对成品予以销毁;

大荣公司、王曰荣连带赔偿雅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

被告王曰荣辩称,其所销售的被控产品并非自己制造,而是来源于大荣公司,并且被控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据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雅洁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大荣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8日,曹湛斌就名称为“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的外观设计向国知局申请专利,并于2007年5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630066906.X。

2009年10月22日,曹湛斌将涉案专利许可给雅洁公司独占使用,许可期限截至2015年7月1日,并于2009年10月30日在国知局备案。

涉案专利的年费已缴纳至2014年7月27日。

根据专利附图,涉案专利具有以下特征:A、授权外观设计由面板和把手两部分设计组成;

B、面板主视图、面板左视图显示,面板整体呈矩形板状;

C、面板主视图、面板左视图、面板右视图显示,面板两侧的长边略微下陷,使面板的中间部分呈现出矩形凸起的立体效果;

D、面板主视图显示,上述矩形凸起部分的长边略长于面板的长边,使得前者的上宽边与后者的上宽边不重合;

E、面板左视图、面板右视图显示,面板乃至其上的矩形凸起部分的上宽边位置均设有平滑过渡的圆角,下宽边位置则均为直角;

F、面板主视图显示,上述矩形凸起部分的中上部位置设有圆形把手孔,中下部位置设有倒水滴状的锁胆孔;

G、把手俯视图、把手仰视图显示,把手由转轴部分和手柄部分组成,整体呈倒L形;

H、把手右视图显示,手柄部分的横截面呈近似扇贝型;

I、把手主视图显示,手柄部分的正面位置以对称方式设置有两条装饰线,每条装饰线均是从手柄端开始,沿手柄方向一致延伸至接近转轴部分,随后直角转弯延伸至手柄部分的侧面位置;

J、把手仰视图、把手俯视图显示,把手两侧各设置有一条装饰线。

2012年11月15日,雅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成都市金牛区强士五金锁具经营部购买到被控产品一套。

被控产品的包装盒一侧印有“浙江省温州市大荣锁具有限公司地址:新桥高翔工业区高雅路4号”等字样,另一侧则印有大荣公司合格证的图案。

通过观察,被控产品具有以下特征:a、被控产品由面板和把手两部分组成;

b、面板正面、侧面显示,面板整体呈矩形板状;

c、面板正面、侧面显示,面板两侧的长边略微下陷,使面板的中间部分呈现出矩形凸起的立体效果;

d、面板正面显示,上述矩形凸起部分的长边略长于面板的长边,使得前者的上、下宽边与后者的上、下宽边不重合;

e、面板侧面显示,面板乃至其上的矩形凸起部分的上、下宽边位置均设有平滑过渡的圆角;

f、面板正面显示,上述矩形凸起部分的中上部位置设有圆形把手孔,中下部位置设有倒水滴状的锁胆孔,矩形凸起部分的上下两端各有一个圆形螺丝孔;

g、把手侧面显示,把手由转轴部分和手柄部分组成,整体呈倒L形;

h、把手侧面显示,手柄部分的横截面呈近似扇贝型;

i、把手正面显示,手柄部分的正面位置以对称方式设置有两条装饰线,每条装饰线均是从手柄端开始,沿手柄方向一致延伸至转轴部分,两条装饰线之间有若干凹陷小圆点,形成较大面积的凹点密布的带状图案;

j、把手侧面显示,把手两侧均光滑无装饰线。

本院另查明,成都市金牛区强士五金锁具经营部于2002年4月25日成立,业主为王曰荣。

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2011)佛南内民证字第12694号公证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工商档案查询资料、(2012)成证内经字第37009号公证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王曰荣在庭审中承认被控产品系其销售,并主张被控产品来源于大荣公司,该陈述能够与被控产品包装上关于大荣公司的记载相印证,在大荣公司怠于举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大荣公司、王曰荣分别实施了制造、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即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

因此,王曰荣、大荣公司是否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取决于被控产品是否为专利产品,即被控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相同种类的产品,即门锁面板及把手。

将被控产品与表示在涉案专利附图中的外观设计相比,能够很直观地发现二者在手柄正面所呈现出的设计特征,即i与I明显不同:前者具有较大面积的凹点密布的带状图案,后者只有两条对称设置的装饰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由生活常识可知,手柄正面正是此类产品在正常使用时最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因此上述特征的不同,将较大程度地影响对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二者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断。

此外,被控产品在特征d、e、f、j上均与涉案专利的相对应特征不完全一致。

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出发,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较大差异,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由于被控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大荣公司、王曰荣分别实施制造、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不够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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