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濮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4年1月7日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中秋节后,被告人王XX租用本村苏XX位于濮阳县清河头乡振兴寨村南的民房、购买设备、原料和六个核桃包装箱后,雇佣工人进行生产假冒的养元六个核桃饮料。
截止到2013年12月30日,在该房内共生产假冒的养元六个核桃饮料成品891箱。
以上假冒饮料当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查获。
经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被查获的产品系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价值57000余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王XX并宣读了其供述,证人王X甲、张XX、张X甲等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书,案发经过,投诉信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出示了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57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XX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与定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被告人王XX租用本村苏XX位于濮阳县清河头乡振兴寨村南的民房,假冒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雇佣工人生产假冒“养元六个核桃饮料”。
2013年12月30日濮阳县公安局共查获假冒的养元六个核桃饮料成品891箱。
经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被查获的产品系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价值57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XX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5月23日被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0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2014年1月7日,被告人王XX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XX供述证实自己曾开一烟酒门市,发现卖假货比较赚钱,所以就产生了自己制造假货的想法,后来发现六个核桃卖得很好,销量很大,于是就想着找个地方制造养元六个核桃饮料。
2013年中秋节前后,其租用本村苏XX的一套院子,让电工接上电,购买了生产设备及原料。
设备有一台搅拌机、一台反渗透机组(也就是过滤机)、一台压盖机及两个罐分别用来盛水和原料。
因为自己以前没有接触过这些东西,机器总是出毛病,2013年12月底才找了工人开始生产,生产了三天还没销售就被查住了。
制造假冒养元六个核桃饮料配方是从郑州一家专门卖食品添加剂公司的技师谭XX那里得来的。
2、证人王X甲证言证实因自己与王XX是朋友关系。
2013年12月底,王XX给其打电话说在清河头乡振兴寨村制造六个核桃饮料让给他帮忙,并说一天百十元钱,因在家闲着没事就答应了。
王XX造的六个核桃是真是假自己不清楚,有时王XX让其按饮料配方进行配料,有时搬做好的成品,有进干些杂活。
王XX厂子共生产了三天,具体生产多少成品没算过,王XX用于生产六个核桃饮料设备总是出毛病,尤其是压盖机总是坏,大概几百箱。
设备具体是什么时间安装的从哪弄的不知道。
3、证人张XX证言证实王XX在振兴寨有个生产六个核桃的厂子,让其在该厂干活,主要负责装箱、擦罐。
自己去厂子三天,由于机器总是出毛病,算是干了一整天的活。
生产的六个核桃都被公安机关查住了,没见王XX向外卖过六个核桃。
王XX厂子里有十来个工人,王XX在厂子里维修机器、压罐什么他都干。
厂子里的料是一个叫“二珍”的女的配的,饮料包装都是王XX弄的,机器如何来的不清楚。
4、证人张X甲证言证实自己是王XX的嫂子,王XX给其打电话让到他厂子里生产“六个核桃”饮料,还让帮着再找几个工人。
后自己与李XX、静娜一起去了王XX的厂子,王XX让其与李XX帮忙封箱、擦罐,让静娜往饮料罐上打字、打码。
自己在王XX厂子里干了三个半天的活,生产一件给每个工人一元钱,生产多少件没查就被公安机关查住了,没见过王XX向外卖饮料。
王XX厂子里大概有十一个工人,有清河头的霞,她负责给饮料瓶上封盖,她也是干了三个半天。
平XX负责封箱、封盖以及将大罐内配好的奶装进小饮料罐内。
王XX负责维修机器,也给工人做饭。
5、证人张X乙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底自己在王XX那里打工不到三天时间,王XX让其在一厂子里粘箱子,每生产一箱成品提一元钱。
该厂主要制造“六个核桃”饮料,具体添加什么原料自己不知道,有一个叫二姐的人站在机器旁操作,负责添加配料。
一台机器接了一根地下水管道从地下抽出凉水后就从另外一个阀门流出来所谓的“六个核桃”饮料了。
工人一罐一罐的接好,然后在另一台机器上进行封口。
具体什么时间开始的自己不清楚,生产好的成品都被公安机关查获了,没有销售过。
6、证人李XX证言证实2013年11月底,同村的爱琴遇见自己说村南厂子装“六个核桃”,一天五十元钱,问自己去不去。
同年12月底自己就去了该厂负责擦铁皮罐,不知道是假冒的,只知道与电视上的“六个核桃”饮料外观一样。
7、证人平XX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底自己在家没事就到王XX厂子里干活,主要负责封箱子,共干了三天。
箱子里装的是金属瓶装六个核桃,一箱装十几瓶,看着与市场上卖的成箱的六个核桃样式一样。
厂子里面有配好的料,放在大桶里,然后由工人灌装到小金属饮料瓶内就可以了。
王XX在厂子里负责压盖,就是给饮料瓶封盖。
因为王XX用于生产假冒养元六个核桃饮料的设备总是出毛病,所以也没生产多少箱成品,而且都被公安局查获了。
8、证人任XX证言证实自己参与制造假六个核桃饮料了,主要负责擦六个核桃瓶罐。
饮料是厂子里面的工人制造的,如何生产的不清楚。
9、证人张X丙证言证实本村的张X甲介绍去了位于清河头乡振兴寨村南一厂子,王XX安排自己在厂子里往饮料瓶上打生产日期,与市场上卖的“六个核桃”一样的铁罐瓶子。
厂子主要生产六个核桃,负责配料的是个叫二珍的女的。
改英与张X甲她两负责擦瓶子,也装瓶子,也就是用小铁罐盛装厂子大罐子里面的饮料,大罐子底端有管子,装的时候就用小管口接到管子口处,直接让大罐子的饮料流入小罐子内即可。
擦就是用毛巾擦干六个核桃铁罐的外面,因为在装小铁罐的时候可以有些饮料洒到瓶子上。
其所打生产日期的瓶子上写着“养元六个核桃”。
10、证人谭XX证言证实自己在郑州市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开一家河南谭XX商贸有限公司,王XX是其公司一客户。
2013年以来王XX曾从其公司购买过三次做核桃味饮料的原料,并向其要了生产核桃味饮料的配方。
王XX用该配方生产了什么品牌的饮料其不清楚。
11、证人焦XX、苏XX证言证实王XX租用苏XX位于振兴寨村南的房屋,王XX负责交电费。
12、案发经过证实2013年12月30日9时许,濮阳县公安局接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人员报案濮阳县清河头乡振兴寨村南有一非法制造假冒养元六个核桃窝点。
2014年1月7日被告人王XX主动到该局投案。
另有:现场勘检、检查笔录;
扣押物品清单;
提取现场照片;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明、投诉信、委托书、鉴定书及相关证明;
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案发经过;
户籍证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私自生产假冒“养元六个核桃饮料”商标的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X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王XX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