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滨知初字第281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南山村140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750341-9。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文君,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丽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上城区浙江体育文化数码用品市场二楼2050号。
法定代表人:陈坚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丽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