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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宋伯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西民初字第12442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宋伯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天皓成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宋伯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2442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皓成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丁137号。

被告宋伯顺。

本院受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皓成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宋伯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以与被告宋伯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水娥、北京金开利德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佘志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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