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知民初18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平市XX村XX超市,经营地址陕西省兴平市。
经营者:田显耿。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平市XX村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