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4知民初80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莉,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泾河新城周记黑鸭熟食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办中心街350号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2MA6THBLF34 。
经营者:张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106-0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2144110X。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杉杉,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与被告泾河新城周记黑鸭熟食店(以下简称“周记黑鸭熟食店”)、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黑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莉、被告周记黑鸭熟食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功、王媛,三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杉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黑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在“美团外卖”APP上使用“周黑鸭”商标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在“美团外卖”店铺、广告宣传、产品、产品包装、产品标签、销售票据等上使用“周黑鸭”文字及图案标识;
2、判令二被告因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1、原告请求保护的“周黑鸭”系列商标为合法在先权利,通过多年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原告经商标转让程序,合法受让了注册在第29类的第6313764号商标,第6036810号商标,第7936086号商标,第6716524号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死家禽;
板鸭;
鱼制食品;
蜜饯;
汤;
蛋;
牛奶制品;
食用油脂;
干食用菌;
豆腐制品(截止)”,经过周黑鸭公司对该商标的长期使用的大力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多次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汉市著名商标、湖北省名牌产品、武汉市名牌产品等称号。
2011年5月27日,原告的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3年周黑鸭正式获得“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这个认定,周黑鸭系列商标依法应得到与其知名度、影响力相适应的保护;
2、被告在经营行为中突出使用的含有“周黑鸭”字样及图案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2020年12月,原告使用“美团外卖”APP将定位更改为咸阳市泾阳县,发现一家名为“周黑鸭”的外卖店铺,销售鸭脖、鸭翅、鸭架等鸭制品、卤制品。
经核实,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任何加盟或授权协议,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美团外卖”APP上开设“周黑鸭”店铺并使用侵权标识和“周黑鸭”字样,并在下搜狐的鸭制品、卤制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上事实均有公证书和大量截图证明,被告周记黑鸭熟食店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被告三款公司经营“美团外卖”APP,系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二被告在知悉、了解原告所述的致命“周黑鸭”品牌的基础上,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周记黑鸭熟食店答辩称,1、答辩人店铺使用的标识与被答辩人的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并未侵害被答辩人的商标权;
2、答辩人经营的店铺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未给被答辩人造成损失,不存在赔偿问题。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被告三快公司答辩称,1、“美团外卖网”系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平台,所示企业信息均来源于商户或消费者编辑, 与被诉侵权行为无关;
2、答辩人未收到过原告的有效通知,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恶意;
3、收到起诉材料后,答辩人及时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
综上,答辩人既不明知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采取了删除等措施,故答辩人不构成帮助侵权,也不属于直接侵权,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观点,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 证据1、(2020)鄂琴台内证字第7135号公证书。
证据2、(2020)鄂琴台内证字第7136号公证书。
证据3、(2020)鄂琴台内证字第7140号公证书。
证据4、(2020)鄂琴台内证字第766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具有适格原告资格。
第二组证据: 证据5、(2015)鄂琴台内证字第15928号公证书证据6、(2017)鄂琴台内证字第35237号公证书证据7、(2017)鄂琴台内证字第35238号公证书证据8、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北省质量协会、认定“周黑鸭”系列商标为著名商标、湖北名牌产品的证书。
证明“周黑鸭”系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应当得到与其影响力相适应的保护。
第三组证据:证据9、(2021)西证民字第1122号公证书及光盘证据10、百度地图截屏6张证明二被告在“美团外卖”APP上开设的店铺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且至少经营了二年。
第四组证据:证据11、西安市公证处发票证据12、原告与他人签订的“周黑鸭”加盟合同证明原告因二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公证费、加盟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万元。
被告周记黑鸭熟食店质证认为,对第一组、第二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对第三组证据中的证据9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侵权事实,对证据10真实性不予认可,截图是武汉黑鸭,被告所经营的是泾河黑鸭,被告门头是武汉黑鸭,与周黑鸭不相符,不能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第四组证据因无原件进行核查,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告三快公司质证认为,同周记黑鸭熟食店质证意见。
被告周记黑鸭熟食店为证明其观点,向法院提交店铺门头照片一张,证明门头并非使用“周黑鸭”,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原告质证认为,真实性不予认可,照片没有拍摄时间和地点,原告起诉的是被告网页面侵权,应该以公证书查明事实为准。
被告三快公司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无异议,真实性予以认可。
被告三快公司为证明其观点,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
证据2、商户营业执照;
证据3、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证据证明三快公司与周记黑鸭熟食店签订协议约定被控侵权店铺中信息由周记黑鸭熟食店发布,且承诺对使用的商品、商标、品牌、图片等享有合法权利或合法授权,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等权益,三款公司认真履行了平台义务,对入驻商户的经营资质进行了审核。
证据4、美团《侵权投诉须知》证明三快公司为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在网站上公示了有效的、直接的侵权投诉渠道和具体要求,但本案原告并未向被告进行任何投诉或者其他形式的通知,三快公司无法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更不存在帮助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
证据5、门店下线截图证明三快公司在收到侵权材料后及时对被控侵权店铺进行了下线操作,尽到了“通知-删除”义务,下线店铺地址与原告公证书内涉案店铺一致。
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2、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免除三快公司的责任;
对证据4真实性无法核实,原告无义务去了解网站经营和投诉途径,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周记黑鸭熟食店确实已经下线,但是销售期间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周记黑鸭熟食店质证认为,对证据1、2、3、4、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证明目的不认可,合同条款是由周记黑鸭熟食店提供相关材料,我们仅提供一个武汉黑鸭的标识,我们下架的是武汉黑鸭,不是周黑鸭,入驻框架协议商标品牌有张杰提供,但提供的是武汉黑鸭,而不是周黑鸭,不存在侵权。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被告三快公司提交的证据1、2、3、5),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第四组证据,因公证费发票并不能证明系本案支出,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公证费用本院进行酌情确定;
对于加盟协议,因无原件进行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被告周记黑鸭熟食店提交的照片,因无法确定拍摄时间及地点,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被告三快公司提交的证据4,经核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7日,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授权取得第6313764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死家禽;
板鸭;
鱼制食品;
蜜饯;
汤;
蛋;
牛奶制品;
食用油脂;
干食用菌;
豆腐制品。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
2016年1月6日,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第6313764号注册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6313764号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6日。
2010年3月28日,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授权取得第6716524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死家禽;
板鸭;
鱼制食品;
蜜饯;
汤;
蛋;
牛奶制品;
食用油脂;
干食用菌;
豆腐制品。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2016年1月6日,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第6716524号注册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6716524号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
 2012年10月28日,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授权取得第7936086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肉;
腌肉;
死家禽;
板鸭;
鱼制食品;
海参(非活);
蛋;
食用油脂;
豆腐制品。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
2016年1月6日,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
2010年1月7日,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授权取得第6036810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肉;
加工过的家禽;
猎物(非活);
板鸭;
蛋;
速冻方便菜肴;
食用蛋白;
肉汤;
食用油。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
2016年1月6日,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第6036810号注册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6036810号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月6日。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驰字[2011]第290号《关于认定“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载明:经审查研究,认定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类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的“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泾河新城周记黑鸭熟食店于2017年5月11日经西咸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登记成立。
经营范围为熟食品加工销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仝颖康到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申请对“美团外卖”APP上销售“周黑鸭”商品的商家网页内容进行公证,西安市公证处出具(2021)西证民字第1122号公证书。
根据公证书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内容显示,泾河新城周记黑鸭熟食店在“美团外卖”APP上开始的店铺主页上使用了 、 、图标,并使用“周黑鸭”字样。
另查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美团外卖”APP网络平台经营者,在接到本院传票及原告起诉状后对被控侵权店铺进行了下线操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二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二是如存在侵权,二被告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原告经受让取得第6313764号商标、第6716524号商标、第7936086号商标、第6036810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以上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明被告周记黑鸭熟食店在“美团外卖”APP店铺上显著使用了、、标识,该标识与原告第7936086号商标、第6716524号商标、第6313764号商标基本相同,且被告所销售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告周记黑鸭熟食店与原告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
故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有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薄、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薄、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之规定,因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周记黑鸭熟食店因侵权所获收益以及其因侵权所受损失,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类型、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周记黑鸭熟食店的赔偿数额(含合理费用)为8000元。
关于被告三快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根据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电子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履行通知义务但电子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
本案中,原告在起诉前并未履行自身的通知义务,三快公司在接到法院相关文书后立即采取了将涉案商铺下线的操作,履行了自身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三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二被告停止在“美团外卖”APP上使用“周黑鸭”商标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在“美团外卖”店铺、广告宣传、产品、产品包装、产品标签、销售票据等上使用“周黑鸭”文字及图案标识一节,因三快公司已经将周记黑鸭熟食店在“美团外卖”APP上的店铺进行了下线处理,其诉求已实质实现,故本院不再进行判决。
综上综上所述,被告周记黑鸭熟食店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九条,《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泾河新城周记黑鸭熟食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元;
二、驳回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泾河新城周记黑鸭熟食店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