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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余水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277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余水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余水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27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钱炬雷。

委托代理人:郑山山。

被告:余水平。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余水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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